4+7带量采购的意思是指在试点地区范围为北京,天津,上海,重庆和沈阳,大连,厦门,广州,深圳,成都,西安11个城市(以下简称4+7城市)。试点地区委派代表组成联合采购办公室(以下简称联采办)作为工作机构,代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实施集中采购,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承担。并发布文件《4+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》,其中文件注明在化学药品的采购时,需要约定采购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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